下列车辆因道路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被依法扣留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已逾期未到公安部门接受处理,现予以公告,请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公告期内(3个月)携带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来处理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建水县公安局
二0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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