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建水县委、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建水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建水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发〔2002〕6号)文件精神,建水县民政局为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社会行政事务的职能部门之一。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和法规。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我县民政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地方性民政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组织实施。
(三)主管救灾工作。负责灾情的核实、掌握、上报、发布和通报、申报、拔发和管理救灾的捐赠。监督检查救灾款物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负责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建水县的有关工作,开展救灾互助交流与合作。
(四)主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城乡集体、个体办敬老院工作;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和临时救济;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残职工的救济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
(五)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负责审核、上报烈士褒扬相关材料;负责落实在乡复员军人及“三属”、伤残军人、义务兵家属的抚恤、优待和定补;负责检查督促各项优抚政策的落实,协助搞好全县的双拥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公务员因公致残工作。负责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和国发〔1978〕104号文件接收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及其遗属工资 福利待遇的落实、发放工作。
(六)主管退役士兵、军队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七)主管城市低保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程序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低保金。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村(居)委会干部业务培训,指导村(居)委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和推动城市社区建设。
(九)主管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拟定我县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撤乡设镇和撤县设市的材料申报;负责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审批;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乡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
(十)主管社会福利。拟定我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和福利基金的管理使用。
(十一)负责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依法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二)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主管殡葬改革。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殡葬法规和条例;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拟定殡葬工作地方性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四)负责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拟定全县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负责儿童收养、助养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七)负责民政事业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民政事业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负责全县民政干部(含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表彰奖励。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民政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民政局内设13个股、室、站、所: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政务,综合协调各股室工作;负责全局性的会议组织和局综合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局机关公文运转、机要保密、档案管理、信访、工作;负责全县勘界的日常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和本单位的经费支出在县财政局的报销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工作。
(二)社会救济股(县救灾办公室、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县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办公室)
研究拟定救灾救济预案、方案、实施办法等并组织实施;调查、上报、发布灾情;管理、拔发救灾款物,接收、分配县内外救灾捐赠;负责指导农村五保户、敬老院的工作;60年代精减退职老残职工、50年代失职人员、起义人员、农村五保户定期生活补助的发放。负责组织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三)优抚安置股
贯彻执行国家优抚政策法规,负责优抚对象的优待定补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申报、褒扬工作;负责军队无军籍职工及国发〔1978〕104号文件接收的地方离退休干部及其遗属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公务员因公致残审报评定工作。
(四)双拥办
负责指导、协调、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协调处理军地双方有关事宜;组织指导全县广泛深入开展各项双拥活动。
(五)基层政权股
负责城乡基层政权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干部选举和培训工作;办理1984年前离职半脱产的原大队干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指导城市社区建设、服务、管理工作。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股
按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和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组织;调查了解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退休人员和城市居民中的贫困人口状况,研究拟定有关实施办法,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常运行;督促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兑现发放;指导乡镇、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开展。
(七)婚姻登记处
负责全县结婚、协议离婚登记工作;倡导文明婚俗,推动婚俗改革。
(八)社会事务股
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依法管理;负责弃婴收养工作。
(九)救助站
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十)军队干休所
负责军队(含武警)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贯彻执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的有关政策和法规。
(十一)殡葬管理所(殡仪馆、骨灰公墓)
负责宣传和贯彻执行殡葬法规和条例;负责殡葬事业单位的管理;拟定殡葬工作地方性政策,推行殡葬改革。
(十二)社会福利院
负责城市孤老供养;弃婴收养;开展托老服务。
(十三)老龄工作办公室
负责老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贯彻执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