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红河州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红政办发〔2017〕5号),现就《方案》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是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内容。201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2016年2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5号),要求逐步建立符合国情、省情的分级诊疗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州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在系统总结前期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工作目标
在2017年,在全州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4种慢性病分级诊疗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慢性病、常见病分级诊疗病种。分级诊疗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基本形成,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有效下沉,基层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级、州级、省级医疗机构的双向转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总诊疗量比例达到6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就医秩序更加合理规范。
到2020年,形成以“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分级诊疗模式,基本构建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层级优化、职责明晰、功能完善、富有效率的医疗服务体系。
三、主要内容
(一)强化服务功能,合理配置资源。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细化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诊疗服务功能。明确城市三级医院、城市二级医院、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更好地发挥促进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的作用。
(二)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基层就医。主要从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提升县级公立医院综合能力、推进“互联网+”在分级诊疗中的应用等方面,对提升服务能力,保障基层就医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方法路径和指标要求。
(三)明确诊疗标准,规范双向转诊。要求区域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和上级医疗机构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并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和专门的转诊服务窗口。患者持《红河州分级诊疗转诊证明》,在首诊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明确了首诊医疗机构向转诊医疗机构上转的基本条件和转诊医疗机构向首诊医疗机构下转的基本条件。
(四)突出机制建设,引导分级诊疗。一是实行基层首诊负责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确定的以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为主的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分级诊疗试点病种实行基层首诊,并落实首诊医生负责制;对超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到2017年,居民2周患病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达到70%以上。二是建立基层签约服务制度。制定《红河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到2017年,城市全科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以上。三是构建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机制,到2017年全州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与二、三级医院建立稳定的技术帮扶和分工协作关系。四是发挥医疗保险杠杆作用,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实行单边支付起付金。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住院需上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时,只须补足不同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下转至下级医疗机构时,不再支付起付金额。五是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院用药衔接,满足群众诊疗需求。
(五)维护患者权益,实行急慢分治。一是保障患者及时就医。在州内、外突发危重、急症的患者,按照“就近就急”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的婴幼儿、重度残疾人、重症精神病人,按照“就近就医”原则,可自主选择医疗机构诊治。患者因某一种疾病经住院治疗后因同一种疾病需再次住院治疗、复查的,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是规范慢性病管理服务。落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急慢病诊疗服务功能,到2017年,城市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达到40%以上。